遭诬判三年半 广州市王家芳上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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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广州市白云区法轮功学员、原广州大学副教授王家芳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广州市流花湖公园游玩时,遭越秀区六榕派出所警察绑架、构陷,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被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诬判三年半。

王家芳

王家芳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审过程中公检法人员严重违法,自己没有罪,要求无罪释放。

(一)搜查程序违法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在没有《立案决定书》的情况下,越秀区公安分局警察到王家芳住处抄家。当时,王家芳坚决抵制,要求他们出示《立案决定书》,有警察当场说:立即就去开。王家芳坚持有《立案决定书》方可搜查,但警察强行抄家。王家芳多次向越秀区公安分局、越秀区检察院和荔湾区法院投诉,但没有得到答复。

(二)拘留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应该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越秀区公安分局不但不依法通知王家芳的家属,反而出具一份《呈请暂不通知家属报告书》。

(三)定案依据非法

定案用的《鉴定意见书》,案卷里根本没有。案卷里只有一份广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的《认定意见书》。《认定意见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认定意见书》很显然不属于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意见,对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有明确要求,而《认定意见书》不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将《认定意见书》归入鉴定意见明显错误。而这份《认定意见书》也没有向王家芳宣读,因为侦查人员宣称的宣读日期在看守所的“提讯表”里没有记录,侦查人员明显在伪造文书。

(四)适用法律错误

王家芳坚持对荔湾区检察院对自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不成立,法轮功教人向善,自己也没有破坏哪条法律的实施。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非法庭审时,王家芳要求检察员李凡出示证明法轮功与邪教有关联的法律文件。李凡搪塞说:到时候就拿出来了。但到现在李凡也没有拿出来,也根本就不可能拿的出来。

王家芳要求将抄走的法轮功书籍全部归还给她。她说:邪不胜正是真理!历史决不会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人、任何事长期存在下去,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将来负责,为子孙后代负责。她坚信,当历史翻过这一页时,她无愧于自己,因为她坚持了正义,守住了良知,选择了善!

王家芳女士,今年五十四岁,原广州大学数学系副教授,撰写过“模糊集类上的Fuzzy测度”、“Fuzzy集的基数问题”等学术论文,是一位学生喜欢的好老师。王家芳的儿子小时候患有先天性心肌类疾病,多方求医无法医治,听说修炼法轮功可以治好,从此开始修炼法轮功,她儿子得到奇迹般康复。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王家芳老师因坚定信仰真善忍,被非法关押于广州市洗脑班、广东省洗脑班、槎头劳教所(一年半)、广东省女子监狱(九年)等,多次被迫害得生命垂危,累计冤狱逾十二载。

广州市中级法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邮编:510030
法官刘卫鸿:020-8321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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